2010年3月15日 星期一

推不動的工作..

自己的審查標準,因為二老闆的關係,變得寬嚴不一,搞到自己綁手綁腳,,,,
壞人的上訴權利可以無限上綱到以承認犯罪換取交保後,再上訴否認???
這就是我們的法律規定....,雖然個人期期以為不可,但二老闆不支持,我又
何耐....,想到那些可惡詐騙集團成員的嘴臉,只得擲筆大嘆......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